宁强县汉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侯仕才
91610726776988626J
51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到办事处王家坝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开庭公告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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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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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9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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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撤销分支机构变更2006-06-23
新标准
省市监撤销分支机构变更
换照
2006-06-23
2099-12-31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2016-06-03
新标准
省市监法定代表人变更
侯仕才
2016-06-03
2099-12-31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6/06/03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到办事处王家坝),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
...更多
2016-06-03
2099-12-31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省市监撤销分支机构变更2006/06/23
新标准
省市监撤销分支机构变更
换照
2006-06-23
2099-12-31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1-03-14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宁强县汉源镇王家坝
2011-03-14
2099-12-31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
新标准
公司登记
出租车客运服务。(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2005-08-22
2099-12-31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省市监住所变更2011/03/14
新标准
省市监住所变更
宁强县汉源镇王家坝
2011-03-14
2099-12-31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11/03/14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企业名称: 雷鸣; 出资额: 9.69; 百分比: 19;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王洪友; 出资额: 9.69; 百分比: 19;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王玉兰; 出资额: 9.69; 百分比: 19;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企业名称: 侯仕才; 出资额: 21.93; 百分比: 43; 法人性质: 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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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4
2099-12-31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9
91610726776988626J
新标准
经营主体营业执照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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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2
2099-12-31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22-07-04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项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汽车装饰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更多
2022-07-04
2099-12-31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陕07民终1039号
被上诉人
-
11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负担,多预交的1140元予以退还,由其持据到本院办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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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6)陕0726执51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6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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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2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宁强民初字第00021号
原告
原告:
宁强县汉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124113.7
一、第三人G某某医疗费9493元、误工费5040元、护理费5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0元、交通费60元,合计22893元;第三人L某某医疗费4686.7元、交通费100元,助力车修理费310元,合计5096.7元;第三人Z某某医疗费412.5元;第三人共计28402.2元:1.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1290元;2.剩余医疗费含住院伙食补助费7112.2元按责任比例由第三人L某某承担60%即4267.32元,原告宁强县汉源出租车有限公司应承担40%即2844.88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 二、原告宁强县汉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修理费800元:1、由第三人L某某承担60%即480元;2、剩余40%即32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内赔付。 综合上列一、二项被告保险公司赔付给第三人为21290元,原告宁强县汉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修车费320元,合计21610元;第三人获赔偿款项中应扣除原告垫支款15217.1元和第三人L某某应承担的修车费480元,计15697.1元,第三人共计实际应得赔付款5592.9元;原告宁强县汉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应获赔付款和退还垫支款共为16017.1元。 上列款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第三人L某某负担138元,原告宁强县汉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元。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指定期间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约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 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在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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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7
4
其他
(2007)汉中民终字第521号
被上诉人
-
10000
一、撤销宁强县人民法院(2007)宁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之主文;二、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共合计1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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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2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陕0726民初42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宁强县汉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J某某
宁强县人民法院
2024-05-11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陕0726民初308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强县汉源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强支公司,F某某
宁强县人民法院
2022-03-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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