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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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8)沪01民终13602号 | 上诉人 | - | 69973.8 | 一、维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8)沪0120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三、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某某2017年7月1日至7月23日工资差额5,400元;
四、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某某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23日止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1,600元;
五、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某某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973.8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2-13 |
2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沪0120民初544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98324.11 | 一、被告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13日止的工资人民币12698.26元;
二、被告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8月13日止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9678.26元;
三、被告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2017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947.59元;
四、驳回原告X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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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4民初30537号 | 原告 | 原告: 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10-14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4民初30537号 | 原告 | 原告: 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9-09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104民初30537号 | 原告 | 原告: 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
4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沪0120民初544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8-08-31 | |
5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沪0120民初5442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翱途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18-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