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吴月民
91350100669283874K
20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支路39号福建省温泉宾馆八闽楼7号楼2层202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0条,开庭公告8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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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8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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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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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闽SJ(2009)20004
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省际普通货物运输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2020-05-13
2024-07-01
福州市交通运输局
2
91350100669283874K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国内沿海、长江中下游及珠江水系普通货船运输;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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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2027-12-28
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闽0102民初6894号
被告
原告:
光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294860
一、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评估服务费13993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39930元为基数,2018年4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 二、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光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赔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驳回光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计19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525元,均由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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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2
其他
(2019)闽72执266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闽7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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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3
海事海商纠纷
(2019)闽72民初390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坊七巷支行
被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Z某某,L某某,H某某,Z某某,W某某
14465897.14
1、被告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坊七巷支行借款本金13921195.15元、截至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405574.99元、复利389元,以及就欠付本金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五一农商借字[2015]第318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合同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罚息); 2、被告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坊七巷支行律师代理费138738元; 三、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坊七巷支行对“松鑫5号”船舶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船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Z某某、L某某、H某某、W某某、Z某某对前述第一、二项判决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坊七巷支行依法应先申请执行第三项判决以实现债权; 五、驳回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坊七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19元,由被告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108000元,被告Z某某、L某某、H某某、W某某、Z某某就此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坊七巷支行负担6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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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4
合同纠纷
(2018)闽0102执93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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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5
不当得利纠纷
(2018)闽0102民初2919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
3000000
准许原告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已由原告预交308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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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6
合同纠纷
(2017)闽01民终4628号
上诉人
-
215475.32
一、维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4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74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6月2日拖欠的水电费215475.32元; 四、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12月16日拖欠水电费的违约金(以79678.32元为基数,以月息2分为标准,自2015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五、驳回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的其他上诉请求及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415元,由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负担2261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负担28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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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8
7
其他
(2016)津72民初68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14080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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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8
其他
(2016)津72民初681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14080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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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9
其他
(2016)津72民初68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13680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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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10
合同纠纷
(2016)津72民初68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被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13680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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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开庭公告 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72民初337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坊七巷支行
厦门海事法院
2024-06-06
2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32522部队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11-23
3
委托合同纠纷
(2021)闽0102民初6894号
被告
原告:
光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10-18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锡联勤保障中心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08-17
5
委托合同纠纷
(2021)闽0102民初6894号
被告
原告:
光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07-05
6
租赁合同纠纷
(2018)闽0102民初2919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73881部队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09-04
7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闽0102民初3996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东部战区陆军保障部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06-14
8
租赁合同纠纷
(2018)闽0102民初2919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易达船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73881部队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8-06-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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