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李超
913206212520713661
500万元人民币
-
海安市城东镇迎宾路108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5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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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40

裁判文书 2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在2017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6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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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3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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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海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40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通21342446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4-12-26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2
通21342472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4-12-26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3
通21342465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4-12-26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4
通21342486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4-12-26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5
通21342474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4-12-26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6
通21342464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4-12-26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7
通21342524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4-12-26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8
通21342433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4-12-26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9
通21342481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4-12-26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10
通21344957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2-05-26
2026-05-25
海安市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 2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621民初5067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W某某,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209620.26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91656.1元,扣减已经垫付的10000元,尚应赔偿81656.1元。 二、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W某某各赔偿原告W某某各项损失13154.03元,扣减已经垫付的5000元,被告W某某尚应赔偿原告W某某8154.03元。 上述一、二两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可汇至本院转交,收款人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设银行海安支行,账号:32×××74)。 如被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564元,由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W某某各负担1282元(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W某某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2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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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2
其他
(2020)苏0621民初4663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Y某某
被告:
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J某某、Y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09-16
3
其他
(2020)苏0621民初466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W某某
被告:
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安分公司,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H某某、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2020-09-16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621执1587号
被申请人
-
--
准予南通市京安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终结(2020)苏0621执1587号案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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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621民初200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224632.35
一、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216232.35元。 二、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自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后续治疗费4200元。 三、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按年度赔偿原告Z某某自2020年7月以后每年的后续治疗费4200元。于每年6月30日前履行。 上述一至二项合计220432.35元,由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该款可直接汇至本院转交,开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海安建行营业部,账号:32×××74)。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89元,减半收取1095元,鉴定费2820元,合计3915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56元,由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3559元(已由原告Z某某代垫,与上述给付义务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9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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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9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621民初449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市京安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X某某
3374
一、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通市京安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运损失3374元(上述款项直接汇至原告南通市京安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51×××26,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安支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通市京安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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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0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苏0621民初62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24000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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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0
8
合同纠纷
(2019)苏0621民初4802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132200
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交通费合计117223.69元。 上述款项可汇至海安县人民法院由本院转交,户名: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帐号:32×××74。 如被告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1472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3572元,由被告飞鹤公司负担(已由原告C某某代垫,被告飞鹤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4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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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苏0621民初1633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L某某,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526398.94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X某某120000元,已给付10000元,仍需给付110000元。 二、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X某某143199.47元,已给付90000元,仍需给付53199.47元。 上述各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履行完毕(可汇至本院转交当事人,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建行海安支行,账号:32×××74)。 如不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X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14元减半收取707元,司法鉴定费2100元,合计2807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123元,被告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1684元(被告公交公司应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公司公司于履行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14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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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苏0621民初63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海安县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
--
2018-04-10

开庭公告 2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苏0685民初433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Z某某,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海安县人民法院
2023-07-11
2
健康权纠纷
(2023)苏0685民初105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3-03-03
3
健康权纠纷
(2022)苏0621民初575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2-10-27
4
健康权纠纷
(2022)苏0621民初575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2-10-11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0621民初4509号
被告
原告:
南通安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2-08-05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苏0621民初690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汪祥明被告管慧丽,S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1-12-07
7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苏0621民初6901号
原告
原告:
原告汪祥明被告管慧丽,S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1-12-07
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苏0621民初690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G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S某某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1-12-07
9
运输合同纠纷
(2021)苏06民终3353号
上诉人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1
10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20)苏0621民初6333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J某某
被告:
海安市飞鹤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1-04-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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