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杨存华
913601006130179211
12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中山路79号纺织大厦8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4条,法院公告2条,开庭公告3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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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赣民终737号
上诉人
-
11653097.15
一、维持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变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赣01民初4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L某某、T某某、Y某某支付房屋租金、逾期交纳房租违约金及租赁合同解除后房屋占用损失,具体计算方式如下:租金计算方式为: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按每月租金888323元标准计付;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按月租金932739.15元计付;逾期交纳房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2月27日起,以上述应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月5日为支付时间,按年利率8.7%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在上述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应付租金中,应扣除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16日至2018年9月向南昌市雍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租金8899296元;合同解除后房屋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参照原租金每月932739元标准计付; 四、驳回L某某、T某某、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82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0798元,共计597626.9元,由L某某、T某某、Y某某承担37626.9元,由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56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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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2
合同纠纷
(2017)赣01民初42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T某某,Y某某
被告:
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
44478332
一、确认2001年7月30日《纺织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包括2001年8月6日《2001年7月30日纺织大厦房屋租赁合同补充说明函》、2004年3月16日《纺织大厦房屋租赁合同补充修改协议》)于2017年9月27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向原告L某某、T某某、Y某某支付房屋租金44478332元(按888323元/月租金标准计算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8月15日止;按932739元/月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逾期交纳房租违约金(自2017年2月27日起按每月5日应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8.7%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合同解除后房屋占用损失(按932739元/月标准计算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租赁房屋权益止); 三、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对南昌市中山路79号江西纺织大厦1-4楼的租赁权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全部转由L某某、T某某、Y某某共同享有; 四、驳回L某某、T某某、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828.9元(已由L某某、T某某、Y某某预交),全部由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L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T某某和Y某某以及被告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涉及的全部标的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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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7
3
其他
(2017)赣01执378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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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7
4
合同纠纷
(2017)最高法民申3326号
申请人
-
--
驳回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雍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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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市雍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6
2
送达公告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2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赣民终737号
原告
原告:
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T某某,L某某,Y某某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2-25
2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赣01民初42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T某某,Y某某
被告:
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5-02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赣01民初42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T某某,Y某某
被告:
江西省凌日实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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