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8)陕0104民初5139号 | 原告 | 原告: 西安大兴沈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鑫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635933 | 一、原告西安大兴沈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8月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0月10日解除;
二、被告陕西鑫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大兴沈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金408800元;
三、被告陕西鑫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西安大兴沈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押金42000元;
四、被告陕西鑫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大兴沈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修改造费84333元;
五、被告陕西鑫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大兴沈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100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7元,由被告陕西鑫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3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
1 | 裁判文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陕西鑫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