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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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60602210000053 | -- | 允许经营 | -- | 2099-12-31 | 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2 | 暂缺 | -- | 准予许可 | -- | 2099-12-30 | 省交通运输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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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赣0622民初64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 | 248268.35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2921.45元;
被告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经济损失5346.9元;
原告Y某某返还被告W某某预付款70000元;
四、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义务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户名:余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专户,开户行:鹰潭市农村商业银行余江县支行,帐12×××343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0.79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551元,由被告W某某、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09.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7-26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余民一初字第866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H某某,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 | 107100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付原告Z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93171.3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垫付原告的医疗费107100元。
三、被告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计人民币7592.3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1.18元,原告Z某某负担790.18元,被告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29 |
3 | 合同纠纷 | (2015)月民二初字第49号 | 被告 | 原告: 鹰潭市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10160 | 准许原告鹰潭市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已减半),由原告鹰潭市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12-1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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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赣0622民初640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中心支公司 | 余江县人民法院 | 2018-07-20 | |
2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浙0783民初03898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Z某某 被告: W某某,鹰潭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园区支公司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6-05-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