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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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7-07-04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7-11-24 | 海曙区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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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2)浙0281执2970号 | 申请人 | - | -- | -- | 2022-10-27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浙0203民初64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荣创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亿诚实业有限公司 | 131993.42 | 一、被告贵州亿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荣创广告有限公司款项131993.42元,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滞纳金;
二、驳回原告浙江荣创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被告贵州亿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8-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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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浙0203民初64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荣创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亿诚实业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8-12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浙0203民初6409号 | 原告 | 原告: 浙江荣创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亿诚实业有限公司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