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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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08 | 保定市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08-08 | 保定市曲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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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冀0634执9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查封被执行人曲阳县金莹建材有限公司的位于曲阳县灵山镇洼子村东北的工业用地一处(房权证号为:曲阳县房权证灵山镇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7-03-31 |
2 | 合同纠纷 | (2016)冀0634民初1530号 | 被告 | 原告: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X某某,曲阳县金莹建材有限公司 | 996000 | 被告X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996046.21及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按月利率8.25‰计算);被告曲阳县金莹建材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60元,由被告X某某、曲阳县金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1-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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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X某某,曲阳县金莹建材有限公司 | 曲阳县人民法院 | 2016-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