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5-07-01 |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5-07-30 |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0)苏0831破37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 | 终结金湖县东鑫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 2021-06-22 |
2 | 合同纠纷 | (2021)苏0831执1001号 | 其他 | - | -- | -- | 2021-05-25 |
3 | 其他 | (2020)苏0831破申38号 | 被申请人 | - | -- | 立案受理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金湖县东鑫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2-28 |
4 | 其他 | (2016)苏0831执恢880号 | 被执行人 | - | 347540.56 | 被告Z某某、T某某、金湖县东鑫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44947.55元、罚息16993.01元(计算至2015年10月26日)及自2015年10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9.87‰的1.5倍计算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律师费5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保全费2230元,合计5445元,由三被告负担。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执行人Z某某、T某某、金湖县东鑫纺织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3-20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苏0831执483号 | 其他 | - | -- | -- | 2016-11-16 |
6 | 追偿权纠纷 | (2016)苏0831执146号 | 其他 | - | -- | -- | 2016-03-24 |
7 | 合同纠纷 | (2015)金商初字第00561号 | 被告 | 原告: 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祥东,T某某,金湖县东鑫纺织有限公司 | 347540.56 | 被告Z某某、T某某、金湖县东鑫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000元、利息44947.55元、罚息16993.01元(计算至2015年10月26日)及自2015年10月27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9.87‰的1.5倍计算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律师费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30元,减半收取3215元,保全费2230元,合计5445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30元。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341201040002554。 ...更多 | 2015-12-17 |
8 | 追偿权纠纷 | (2015)金民初字第01855号 | 原告 | 原告: 金湖县东鑫纺织有限公司 | 67200 | 被告金湖县黎城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金湖县东鑫纺织有限公司代缴纳的税款67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260元,由被告金湖县黎城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年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更多 | 2015-12-0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 | (2015)金民初字第01855号 | 原告 | 原告: 金湖县东鑫纺织有限公司 被告: 金湖县黎城镇九里村村民委员会 | 金湖县人民法院 | 2015-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