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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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文书字轨:(四经税)许变准字﹝2020﹞第(1)号 |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03-2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四平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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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191执14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3-05-25 |
2 | -- | (2023)吉0191执异23号 | 被执行人 | - | -- | 追加巩桂英为(2023)吉0191执1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更多 | 2023-05-08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吉01民终123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0元,由上诉人四平市明珠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2-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