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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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赣0822民初1942号 | 被告 | 原告: 吉水县烟花爆竹批发中心 被告: 吉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吉水县国有工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 108000 | 一、被告吉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收取原告吉水县烟花爆竹批发中心土地租金108000元整。
二、驳回原告吉水县烟花爆竹批发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10元,由原告吉水县烟花爆竹批发中心负担3710元,被告吉水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