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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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处罚 | 责令停业整顿金额为0万元 | -- | 环保部门 | 2016-07-04 | 大环罚字〔2016〕第9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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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1104民初4607号 | 原告 | 原告: 大洼县隆腾水泥制品厂 被告: Z某某 | 121000 |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大洼县隆腾水泥制品厂货款12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9月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元,原告大洼县隆腾水泥制品厂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1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大洼县隆腾水泥制品厂负担0元,予以退还27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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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辽1104民初4607号 | 原告 | 原告: 大洼县隆腾水泥制品厂 被告: Z某某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2021-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