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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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5000000×(1+5%×N/365)元,同时配合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办理江西大明湖国际慢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19.48%股权的股权变更手续,将其中14.28%股权变更登记至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5.2%股权变更登记至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名下;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在债权数额80000000元范围内对(饶余)内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1375482号项下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西大明湖国际慢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0000元对应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356791.54元由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2 | 〔2021〕京02民初163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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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1)京02民初163号 | 被告 | 原告: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 | 160200000 | 一、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5000000×(1+5%×N/365)元(其中N=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股权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天数),同时配合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办理江西大明湖国际慢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19.48%股权的股权变更手续,将其中14.28%股权变更登记至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5.2%股权变更登记至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名下;
二、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违约金(以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股权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
三、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0元;
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在债权数额80000000元范围内对(饶余)内股质登记设字[2017]第11375482号项下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江西大明湖国际慢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0000元对应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五、驳回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657.44元,由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负担194865.90元(已交纳),由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负担356791.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10 |
2 | 合同纠纷 | (2020)赣10执8号之三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赣10民初9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2-18 |
3 | 合同纠纷 | (2020)赣10执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9)赣10民初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更多 | 2020-12-18 |
4 | 合同纠纷 | (2020)赣10执8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黄县六里铺工业园区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内的原材料。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11-30 |
5 | 合同纠纷 | (2020)赣01民初370号 | 被告 | 被告: 江西大明湖国际慢城旅游发展公司,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余干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朱明亮 | 276530800 | 准许原告共青城华融余干旅游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4454元,减半收取计712227元,由原告共青城华融余干旅游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更多 | 2020-07-07 |
6 | 合同纠纷 | (2020)赣10执8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14×××41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1-22 |
7 | 合同纠纷 | (2020)赣10执9号 | 被执行人 | - | 1300000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H某某、H某某、江西省天森林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享有抵押权并办理登记的87119.7亩用材林。
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1-14 |
8 | 合同纠纷 | (2020)赣10执8号 | 被执行人 | - | 820000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H某某、T某某、L某某银行存款1.2亿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查封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享有抵押权并办理登记的18000.57亩(共298块宗地)用材林。
四、查封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享有抵押权并办理登记的8127.1平方米厂房。
五、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六、冻结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1-14 |
9 | 合同纠纷 | (2019)赣10民初95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洪战春,X某某,H某某,江西天森林业有限公司 | 195693913.69 | 一、被告江西巨峰林木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24901604.2元、逾期罚息20792309.49元,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195693913.69元(以上本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5月10日,从2019年5月11日开始,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巨峰林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194项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原告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87119.7亩用材林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X某某、H某某、江西天森林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巨峰林木业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X某某、H某某、江西天森林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巨峰林木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030270元,由被告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X某某、H某某、江西天森林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14 |
10 | 合同纠纷 | (2019)赣10民初96号 | 被告 | 原告: 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洪战春,T某某,L某某 | 165765675.63 | 一、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0元、利息11544779.45元、逾期罚息12970896.18元,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114515675.63元(以上本息计算截止至2019年5月10日,从2019年5月11日开始,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厂房58518.8平方米、在建工程19407.9平方米及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18000.57亩(共298块宗地)用材林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人民币4000万元主债权及其利息、罚息等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的8127.1平方米厂房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权利质押的单位存款账户(账号:19×××33)享有质押权,并有权在设定质押金额人民币1125万元及孳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六、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H某某、T某某、L某某对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H某某、T某某、L某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3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624378元,由被告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南北联合林业产权交易股份有限公司、X某某、H某某、T某某、L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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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股权转让纠纷 | 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9 | |
2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H某某,X某某,江西天森林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H某某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0 | |
3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T某某,X某某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0 | |
4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江西天森林业有限公司,H某某,H某某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8 | |
5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H某某 |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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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京02民初163号 | 被告 | 原告: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2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赣01民初988号 | 被告 | 原告: 共青城华融余干旅游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Z某某,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16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赣01民初988号 | 被告 | 原告: 共青城华融余干旅游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 Z某某,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6 | |
4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京02民初163号 | 被告 | 原告: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20 | |
5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京02民初163号 | 被告 | 原告: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3 | |
6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京02民初163号 | 被告 | 原告: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3 | |
7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1)京02民初163号 | 被告 | 原告: 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正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2 | |
8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赣01民初370号 | 被告 | 原告: 共青城华融余干旅游产业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 Z某某,江西省绿森林业有限公司 |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