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洪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邓丽华
91520521MA6HKEPA11
1000万元人民币
-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东关乡经济园区53号厂房4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3条,开庭公告6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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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黔0521执3106号
2022-08-31
(2021)黔0521民初4977号
大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521执异74号
第三人
-
--
驳回异议人贵州洪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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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521执746号
申请人
-
--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7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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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5民终8167号
被上诉人
-
1072610.8
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507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红亚商砼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贵州洪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货款536305.40元,并支付从2020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536305.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 三、驳回被上诉人贵州洪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的原审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红亚商砼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20.00元,减半收取6060.00元,由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红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3908.00元,被上诉人贵州洪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15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0.00元,由上诉人毕节金海湖新区红亚商砼有限公司负担10120.00,由被上诉人贵州洪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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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黔0521民初801号
原告
原告:
贵州洪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毕节市金海湖新区红亚商砼有限公司,X某某,T某某
大方县人民法院
2022-04-08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521民初4977号-副本-副本号
被告
原告:
贵州骏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洪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2021-09-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521民初4977号-副本号
被告
原告:
贵州骏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洪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2021-09-22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521民初4977号
被告
原告:
贵州骏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洪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2021-09-22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5民终8167号
被上诉人
-
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6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黔0521民初5070号
原告
原告:
贵州洪赑文化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毕节金海湖新区红亚商砼有限公司
大方县人民法院
2020-09-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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