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
武妮
91610403786952424N
90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新桥北路6号政务大厦436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3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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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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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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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4
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陕0102执异6号
第三人
-
--
驳回J某某申请追加杨凌鑫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之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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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陕0102民初5130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M某某,F某某,杨凌朗瑞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凌鑫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19927000
一、被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9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9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17年10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律师费30万元、保全保险费27000元。 二、被告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M某某对被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时,原告W某某有权对被告F某某名下的的坐落于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幢XX室商业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陕(2017)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19073号)变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W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710元、被告陕西银兴电力电子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760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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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3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陕01民辖终381号
被告
-
--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2302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退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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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陕01民终7726号
被告
-
--
一、维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89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898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 二审案件受理费46982元(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Y某某承担。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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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5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陕01民终1847号
被告
-
192395
一、撤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2民初4079号; 二、发回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预交19239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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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陕0526执异75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陕西麦可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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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8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陕0102民初8985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因本案委托律师支付律师费10万元
被告:
凡高实业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陕西永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杨凌朗瑞投资有限公司,杨凌鑫诚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鑫诚公司的出资系从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
88866000
一、被告凡高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Y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918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3日,2019年9月4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费10万元,保全保险费7500元。 二、被告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陕西永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凡高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X某某、陕西永春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凡高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杨凌朗瑞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出资1384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告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70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杨凌示范区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Y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凡高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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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8
合同纠纷
(2019)陕0403执9号之一
申请人
-
9500000
扣留被执行人杨凌三和印务有限公司位于陕西省杨陵区XX路XX号Y某某(2011)第013号土地证项下1419.2平方米国有土地及地上杨房权证杨陵区字第S20110979号、第S20110980号项下1、2、3、4号房产的赔偿款收入9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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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9
合同纠纷
(2019)陕0403执9号
申请人
-
--
一、查封被执行人杨凌三和印务有限公司所有的单张纸胶印机(DIAMONDV3000LS-5三菱)一台,单张纸胶印机(PZ4740E-AL中景)一台,单张纸双面胶印机(YPS1A1H泰隆)一台,单张纸胶印机(YP1A1H泰隆)一台,全自动烫金模切机(MK1060YM天津长荣)一台。 二、被执行人杨凌三和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杨凌三和印务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杨凌三和印务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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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10
合同纠纷
(2019)陕0403执9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陕0403执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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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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