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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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川0704执243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民终3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1-24 |
2 | 其他 | (2021)川0704执2432号 | 被执行人 | - | 173793 |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了凡航空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暂以173793元(含执行费2470元)为限。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期限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4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1-12-23 |
3 | 其他 | (2021)川0704民初2285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绵阳了凡航空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W某某 | 150000 | 一、被告绵阳了凡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C某某返还押金1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应返还的押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押金返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为标准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已经返还原告的21000元从该违约金中扣减);
二、被告D某某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C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绵阳了凡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和D某某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绵阳了凡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和D某某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08-23 |
4 | 其他 | (2021)川0704民初1670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绵阳了凡航空科技有限公司,D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