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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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3月30日与洪桥镇的长兴鑫行纺织厂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服务期限1年,从2022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0日,维保费用每台¥4500),为上述曳引驱动载货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当事人安排维保人员周东水负责上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但在2022年5月5日的维保服务中,维保人员未按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实质性维护保养项目作业,仅用手机扫取“智慧电梯”二维码,在维护保养报告上虚假填写了维保记录。2022年5月10日,当事人安排维保人员周东水重新进行了维保,使用单位在现场陪同检查。 ...更多 |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更多 | 10000 |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6-17 | 长市监处罚〔2022〕90678号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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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苏1023民初194号 | 其他 | - | 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法院 | 2023-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