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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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 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 16000 | 乌鲁木齐市消防救援支队 | 2021-11-26 | 乌(消)行罚决字〔2021〕003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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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和地环建函﹝2022﹞74号 | 华凌牛业·于田田园综合体项目(一期) | 华凌牛业·于田田园综合体项目(一期) | 2022-07-21 | 2099-12-31 | 和田地区生态环境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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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0105执406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3-11 |
2 | -- | (2023)新0105执375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3)新0105执37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4-02-22 |
3 | -- | (2023)京执复190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复议申请人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执异61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3-06-20 |
4 | 合同纠纷 | (2022)新0105民初5340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97171.17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欠付的租金23,521.81元;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4,845元;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804.3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9.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2,229.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06 |
5 | 合同纠纷 | (2022)新0105民初5341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64091.32 | 一、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欠付的租金15,513.38元;二、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36,175.06元;三、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402.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2.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Z某某负担1,402.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06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新0105民初7981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587 | 驳回原告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即587元(原告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1-24 |
7 | 合同纠纷 | (2021)新0105执202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21)新0105执20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2-22 |
8 | 合同纠纷 | (2021)新0105民初5890号 | 被告 | 原告: 新疆吉祥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 239242.27 | 一、被告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吉祥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239242.27元。
二、被告石河子市天山建筑劳务(集团)有限公司、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保全费1716.21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吉祥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4.69元(原告新疆吉祥达建筑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吉祥达建筑负担10.36元,被告新疆华凌工贸集团负担2454.33元直接给付新疆吉祥达建筑。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19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桂0107民初4762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中以蓝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 563600 | 一、解除原告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中以蓝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签订的《采购合同》;
二、被告广西中以蓝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63600元;
三、被告广西中以蓝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5636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案件受理费50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02元,由被告广西中以蓝正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07-10 |
10 | 合同纠纷 | (2021)新01民终2799号 | 第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95.25元,由T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6-24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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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秦皇岛市山海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渤海明珠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F某某、C某某、F某某、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横山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4-03-14 | |
2 | 开庭传票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秦皇岛市山海关渤海明珠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H某某、F某某、C某某、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北京横山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4-01-19 | |
3 | 裁判文书 | 房屋买卖合同 | 新疆六道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2023-05-07 | |
4 | 裁判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Z某某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2023-03-21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新疆六道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5 |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Z某某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2023-01-15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L某某 |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2022-02-2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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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建安特西维欧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山海关渤海明珠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C某某,F某某,H某某,北京横山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佳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北京金融法院 | 2024-03-06 | |
2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新疆六道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正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2023-03-06 | |
3 | 其他 | (2021)新01行终369号 | 其他 | 被告: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1-05 | |
4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征收 | (2021)新行终49号 | 被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6-09 | |
5 | 其他行政管理 | (2021)新01行终180号 | 其他 | 被告: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0 | |
6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新0105民初64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 |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
7 | 其他行政管理 | (2020)新0105行初54号 | 其他 | 原告: 乌鲁木齐市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
8 | 其他 | (2020)新0105行初54号 | 其他 | 原告: 乌鲁木齐市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
9 | 行政征用 | (2020)新01行初78号 | 其他 | 原告: 乌鲁木齐市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政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
10 | 其他行政管理 | (2020)新0105行初54号 | 其他 | 原告: 乌鲁木齐市德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 |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