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詹天佑奖长三角华东
张金陵
91320583722264040M
10000万元人民币
-
昆山开发区车站路223号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177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9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90

    中标 1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5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9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81

裁判文书 3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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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0月、11月连续两月未考勤
其他
予以通报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2-14
--
2
按9月份自然日为统计基数(截至9月30日),甲方代表未录入系统或未考勤为不合格
其他
进行预警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19
--
3
按9月份自然日为统计基数(截至9月30日),甲方代表未录入系统或未考勤为不合格
其他
进行预警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19
--
4
建设单位项目代表8月、9月连续两个月未考勤
其他
对项目主要管理人未落实实名制考勤的项目进行通报,并对通报问题项目责任企业每个项目0.4分进行信用扣分处理
...更多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19
--
5
按9月份自然日为统计基数(截至9月30日),甲方代表未录入系统或未考勤为不合格
其他
进行预警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19
--
6
按9月份自然日为统计基数(截至9月30日),甲方代表未录入系统或未考勤为不合格
其他
进行预警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10-19
--
7
甲方代表未录入系统或未考勤为不合格。
其他
对符合一个或一个以上预警指标的项目进行预警(项目名单见附件)。连续两月符合预警指标的项目将会被通报后扣除参建单位信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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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6-06
--
8
甲方代表未录入系统或未考勤
其他
对符合一个或一个以上预警指标的项目进行预警。连续两月被预警的项目将会被通报后扣除参建单位信用分。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9-30
--
9
甲方代表未录入系统或未考勤
其他
对符合一个或一个以上预警指标的项目进行预警。连续两月被预警的项目将会被通报后扣除参建单位信用分。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9-30
--
10
甲方代表未录入系统或未考勤
其他
对符合一个或一个以上预警指标的项目进行预警。连续两月被预警的项目将会被通报后扣除参建单位信用分。
--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9-30
--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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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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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8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昆绿移字第﹝2022﹞365号
新标准
占用城市绿地的许可证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新城云天)外部接入工程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属管线开挖的)
2022-10-12
2099-12-31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苏环建﹝2022﹞83第0350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一、拟建蓬朗区域(同春路、蓬溪南路)桥梁新建工程,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蓬朗区域,同春路桥梁位于蓬朗卫生院西侧、栈泾河南侧,蓬溪南路桥梁位于蓬溪南路东侧、星辉路南侧,建设内容包括桥梁、路灯、标识标牌、交通设施、强弱电、综合管线等相关配套设施,其中新建丰田配套道路桥梁(即蓬溪南路桥梁)长度30.04米、宽度20米,同春路西延桥梁长度26.04米、宽度18米。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智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孙华岩,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4035230352013230001000705,信用编号:BH00949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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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2027-05-24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3
昆市水许可﹝2020﹞66号
新标准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市开发区2020年度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同意书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市开发区2020年度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同意书的行政许可决定
2020-04-28
2099-12-31
昆山市水务局
4
昆绿移字第(2024)028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属管线开挖的)
开发区合兴路南侧、珠江路东侧
2024-02-26
2099-12-31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昆市水许可﹝2023﹞174号
新标准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准予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本局已于2023年7月11日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和《江苏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苏水规〔2018〕4号)等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上报的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详见附件。方案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在设计、施工中有重大变更的,你单位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二、你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资金、管理等保障措施,做好该方案下阶段的工程设计、招投标和施工组织工作。同时,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不得扩大扰动范围。 三、你单位应当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相关工作,对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明确“绿黄红”三色评价结论,按季度向本局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以及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 四、你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依法做好相关验收工作,及时向本局报备。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验收鉴定书、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五、本项目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26961.2元(征占用土地面积105801平方米,征收标准1.2元/平方米)。根据(苏政规〔2023〕1号)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该项目实际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01568.96元,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减免后金额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决定仅为水土保持方案的许可,如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大通路(东城大道-瓦浦河路)改造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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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2026-07-14
苏州市昆山市水务局
6
苏环建﹝2022﹞83第0384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一、拟实施栈泾路改造工程,项目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栈泾路(新星路-蓬钱路),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改造道路全长约1277米,宽度为20-24米,新建桥梁两座(蓬朗中心河桥、界泾梢桥),同时建设雨污水、给水、弱电、电力、燃气等综合管线迁移改造、照明、交通设施、景观绿化、海绵城市等配套工程及附属设施。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江苏圣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王超民,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7035320352015320101000060,信用编号:BH008011)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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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3
2027-06-0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7
昆绿移字第﹝2022﹞397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属红线范围内的)
312国道以南,青阳港以东
2022-11-09
2099-12-31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
昆交路许字﹝2022﹞00070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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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5
2028-12-09
昆山市交通运输局
9
苏环建﹝2022﹞83第0385号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一、拟实施蓬溪中路改造工程项目,项目位于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蓬溪中路(蓬莱路-昆嘉路),主要建设内容为:改建道路长约1700米,宽约40米,新建桥梁一座,包括道路、给排水、桥梁、景观绿化、海绵、路灯、标示标牌、交通设施、强弱电、综合管线等相关配套设施。 二、根据你公司委托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明翠香,职业资格证书编号:201805035320000033,信用编号:BH001040)编制的《报告表》结论,该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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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3
2027-06-03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10
昆绿移字第﹝2021﹞213号
新标准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属管线开挖的)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属管线开挖的)
2021-07-09
2099-12-31
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裁判文书 3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苏0583民初10675号
原告
原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恩加乐母婴护理服务(昆山)有限公司
79705
一、被告恩加乐母婴护理服务(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租金及水电费合计1910351.64元。 二、被告恩加乐母婴护理服务(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766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95倍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7663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77950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95倍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77950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5983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78053.8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95倍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78053.8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52034.0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64288.7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6580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2963元,由被告恩加乐母婴护理服务(昆山)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恩加乐母婴护理服务(昆山)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恩加乐母婴护理服务(昆山)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27963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51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107668元(51334+51334+5000),本院分别予以退还79705元(51334+51334-22963)、27963元。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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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2
合同纠纷
(2020)苏0583民初10676号
原告
原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昆山恩加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2147643
一、被告昆山恩加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租金2066932元。 二、被告昆山恩加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以8858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95倍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88582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88582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95倍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88582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2952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66328)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4135元,由被告昆山恩加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山恩加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昆山恩加丽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29135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31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109846元(52423+52423+5000),本院分别予以退还80711元(52423+52423-24135)、29135元。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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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3
其他
(2019)苏0583执971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准许申请执行人Z某某、X某某撤回申请,终结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5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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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7
4
合同纠纷
(2020)苏0583执7692号
被执行人
-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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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5
合同纠纷
(2020)苏0583民初59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509438
一、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昆山开发区晨曦北园XX号楼XXX室房屋及XX号楼XXX室车库交付给原告Y某某使用并配合原告办理过户事宜,原告Y某某于过户前付清房屋余款509438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8994元,由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94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8994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3225019864360000081114644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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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6
合同纠纷
(2019)苏0583民初19716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480536.5
一、原告H某某与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日签订的《预订单》有效。 二、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昆山开发区XX园XX室房屋及XX室车库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H某某名下,原告H某某同时支付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剩余房款480536.5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指定账号,户名: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前进支行,账号:10×××53) 案件受理费8426元,减半收取4213元,由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H某某。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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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1
7
合同纠纷
(2019)苏0583民初673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512200
一、原告S某某与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签订的《预订单》有效。 二、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昆山开发区XX园XX号楼XX室房屋及XX号楼XX室车库交付给原告S某某使用。 三、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将昆山开发区XX园XX号楼XX室房屋及XX号楼XX室车库的不动产权过户登记至原告S某某名下。 案件受理费8922元,减半收取4461元,由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S某某。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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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8
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20482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Z某某
被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11200
一、原告X某某与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预订单》合法有效; 二、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昆山开发区晨曦北园XX号楼XXX室和昆山开发区晨曦北园XX号楼XXX室车库交付原告X某某、Z某某使用; 三、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昆山开发区晨曦北园XX号楼XX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X)和昆山开发区晨曦北园XX号楼XXX室(不动产权证号XXXXX)的过户手续。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账号为:32×××39)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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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9
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588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637841
一、确认原告L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签订的《预定单》和《商品房购销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将位于昆山市开发区XX园XX号楼XX室房屋以及昆山市开发区XX园XX号楼XX室车库过户至原告L某某名下,过户同时将上述房屋和车库交付给原告L某某,同时原告L某某应将剩余购房款637841元一并支付给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0278元,减半收取5139元,由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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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10
合同纠纷
(2018)苏0583民初15909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627840
一、确认原告D某某于2016年7月19日签订的《预定单》和《商品房购销补充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将位于昆山开发区XX村XX号楼XX室房屋以及位于昆山开发区XX村XX号楼XX室车库过户至原告D某某名下,过户同时将上述房屋和车库交付给原告D某某,同时原告D某某应将剩余购房款627840元一并支付给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原告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0178元,减半收取5089元,由被告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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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开庭公告 28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苏0583民初15471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3-08-17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583民初20591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12-22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苏0583民初16085号
原告
原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10-26
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583民初6047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08-03
5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3民初2554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03-18
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3民初22640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02-09
7
离婚后财产纠纷
(2021)苏0583民初14237号
其他
原告:
S某某
被告:
Z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2-01-17
8
排除妨害纠纷
(2021)苏0583民初296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S某某,Z某某,D某某
被告:
D某某,X某某,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市开发区美华社区富民合作社(普通合伙)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12-29
9
排除妨害纠纷
(2021)苏0583民初2961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S某某,Z某某,D某某
被告:
D某某,X某某,昆山市新城发展建设有限公司,昆山市开发区美华社区富民合作社(普通合伙)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12-29
10
离婚后财产纠纷
(2021)苏0583民初14237号
其他
原告:
S某某
被告:
Z某某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12-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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