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桂1002执772号 | 其他 | - | -- | 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 2021-09-22 |
2 | 合同纠纷 | (2021)桂1002执77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桂1002执7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9-06 |
3 | 合同纠纷 | (2021)桂10民终1092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上诉人百色市恒丰实业公司、百色市恒丰实业公司加油站、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2元,减半收取12641元,由上诉人百色市恒丰实业公司、百色市恒丰实业公司加油站、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4213.6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21-06-30 |
4 | 其他 | (2020)桂10民终2851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上诉人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上诉人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28 |
5 | 合同纠纷 | (2020)桂1002民初1100号 | 被告 | 被告: 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40000 | 一、被告百色市恒丰实业公司应退还涉案《土地租赁合同》项下位于广西百色市的部分土地(即百国右2012第00076号土地权证里面设计的2295.90平方米,现为被告百色恒丰公司加油站、修理厂占用)给原告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被告百色市恒丰实业公司应从2018年11月30日起至退还该涉案土地之日止按年租金14万元计付土地租金给原告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百色恒丰实业公司的反诉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百色甘化公司负担5000元,由被告百色市恒丰实业公司负担5000元。反诉费15690元,由被告百色市恒丰实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16 |
6 | 合同纠纷 | (2020)桂1002民初2215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56600 | 一、解除原告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铺面租赁合同书》,被告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位于百色市右江区铺面;
二、由被告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铺面租金2000元及违约金600元;
三、由被告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租金5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从2020年1月10日起以72000元/年租金为基数,按上年度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4.35%计付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4元,由被告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31 |
7 | 合同纠纷 | (2020)桂1002民初2214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36000 | 一、原告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农务房屋租赁合同书》于2020年4月1日解除;
二、由被告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所承租原告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农务部的12间房屋;
三、由被告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屋租金36000元(从2020年11月20日之后占用房屋的租金另行计算至被告搬离房屋之月止);
四、驳回原告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1 |
8 | 合同纠纷 | (2020)桂10民辖终39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07-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21)桂10民终1092号 | 上诉人 | - |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9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桂1002民初2215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桂1002民初2214号 | 被告 | 原告: 广西百色甘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明宇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