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北
刘文斌
91650104666668250D
400万元人民币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772号第54栋三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1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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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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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9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新01民终218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64.50元(L某某、W某某已预交),由L某某、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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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2
--
(2023)新0104执1843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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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3
合同纠纷
(2022)新0104民初845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W某某
366043.01
一、确认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W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1年9月23日解除; 二、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租赁房屋、场地(坐落于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776号的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铸造车间、铸造车间西北侧部分建筑物及部分场地和加工车间沿街门面房一间)返还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 三、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5月8日至2021年9月22日期间欠付的房屋租金117420元; 四、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11月7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74700元以及支付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8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场地之日止按每日1743.01元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五、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42180元; 六、被告L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七、驳回原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31.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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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4
4
合同纠纷
(2021)新民申22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03-12
5
合同纠纷
(2020)新01民终1885号
被上诉人
-
23888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3.25元(L某某已预交),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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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6
合同纠纷
(2019)新0104民初11072号
原告
-
950783.81
一、解除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与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时间:2019年7月6日); 二、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并返还乌鲁木齐市鲤鱼山南路776号的租赁房屋及场地; 三、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81325元、供暖管网改造费100000元、违约金23626.75元、利息(以38132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4.875‰,自2019年7月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向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545832.06元;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9.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584元,原告自行负担675.9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0元(被告已预交),本院退还被告35元,由被告自行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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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2
7
劳动争议
(2015)新民一初字第1494号
被告
原告:
玉米提·Y某某
被告: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玉米提·Y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玉米提·Y某某负担,退还原告玉米提·Y某某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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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8
劳动争议
(2015)新民一初字第149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Y某某
被告: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Y某某·Y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Y某某·Y某某负担,退还原告Y某某·Y某某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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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4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3)新01民终2184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6-07
2
租赁合同纠纷
(2023)新01民终1456号
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4-25
3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新0104民初845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L某某
新市区人民法院
2022-04-13
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0)新01民终1885号
被上诉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7
5
租赁合同纠纷
(2019)新0104民初11072号
原告
原告:
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宏鑫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新市区人民法院
2019-11-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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