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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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晋0224民初739号 | 原告 | 原告: 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云龙万达矿业有限公司 | 400000 | 被告H某某、云龙万达矿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0元由二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23 |
2 | 其他 | (2021)桂0103民初19419号 | 原告 | 原告: 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高提矿业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广西高提矿业有限公司 | 1000000 | 一、解除原告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高提矿业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的合同关系;
二、被告广西高提矿业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向原告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预付货款100万元;
三、被告广西高提矿业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向原告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告广西高提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高提矿业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第二、三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4959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9959元,由原告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59元,被告广西高提矿业有限公司南丹分公司、广西高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8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1-10-13 |
3 | 其他 | (2019)晋0224执36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9)晋0224执36号案件中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9-08-01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晋0224民初307号 | 原告 | 原告: 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 1300000 | 一、被告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购买铅精矿粉预付款100万元;
二、被告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从2017年3月28日开始至2018年6月28日止),并按照月利率2分支付至付清全部款项止;
三、被告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差旅费、油费、过路费等共计10036元;
上述给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30元,由被告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6590元,原告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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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租赁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巴林左旗运泰商贸有限公司 |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 2022-11-15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3 | |
3 | 其他 | (2018)晋02民终2385号 | 被上诉人 | -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3 |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晋0224民初307号 | 原告 | 原告: 山西鑫嘉盛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灵丘县人民法院 | 2018-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