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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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3-07-05 | 马鞍山市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2-07-25 | 马鞍山市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9 | 马鞍山市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0-07-07 | 马鞍山市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5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9-07-11 | 马鞍山市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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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0)皖0506民初100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6940 | 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X某某工资款69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6-28 |
2 | 劳动争议 | (2020)皖0506执310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15280 |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00×××34账户内存款1528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0-05-09 |
3 | 劳动争议 | (2020)皖0506执310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15280 |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00000034内存款1528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以下无正文) ...更多 | 2020-05-09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皖0506执32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50000 | 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6-09-27 |
5 | 其他 | (2016)皖0506执325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45993 | 划拨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993.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9-27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皖0506执325号 | 被执行人 | - | 50000 |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6-08-02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皖0506民初403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市常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45524 | 被告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常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5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常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5-04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粤高法民二申字第9号 | 被告 | 原告: 常州市常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45524 | 被告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常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55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市常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4-02-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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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0)皖0506民初1001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马鞍山市德泰斯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