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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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泉行终字第151号 | 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南安市溪东恒兴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7-24 |
2 | 其他 | (2015)丰行初字第50号 | 原告 | 原告: 南安市溪东恒兴石业有限公司 被告: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0000 | 驳回原告南安市溪东恒兴石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0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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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15)泉行终字第151号 | 上诉人 | -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