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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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豫1528民初704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艺人堂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息县出息人广告有限公司 | 43000 | 一、被告息县出息人广告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原告郑州艺人堂实业有限公司43000元;(该款已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交纳656元,由被告息县出息人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1312元(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4-23 |
2 | 其他 | (2016)豫0902民初10176号 | 其他 | - | -- | -- | 2016-11-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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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豫1528民初704号 | 原告 | 原告: 郑州艺人堂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息县出息人广告有限公司 | 息县人民法院 | 2019-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