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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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渝0120民初2069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璧山区同丹广告有限公司,重庆日月兴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港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1178580 | 一、由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同丹广告有限公司工程款1178580元,并从2017年1月起按月息2%的计付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同丹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97元,由原告重庆日月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94元,由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0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重庆市璧山区同丹广告有限公司预付的770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市璧山区峰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径付重庆市璧山区同丹广告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8-06-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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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渝0192民初593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市璧山区同丹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新鸥鹏教育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重房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建筑科技职业学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4-0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