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金色美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钟江海
91460100075743706T
200万元人民币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高坡下村30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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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0

    中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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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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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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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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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湘0626执130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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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湘0626民初477号
被告
原告:
钟江海
被告:
海口金色美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钟江海,W某某
1500000
由被告海口金色美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Z某某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至2019件5月2日止的利息250000元,自2019年5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50元,由被告海口金色美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Z某某、W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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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湘0111执保1581号
其他
-
--
--
2018-11-15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8)湘0111民初7213号之二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平江县美隆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海口金色美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钟江海,邹伟,L某某
5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8858.5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3858.5元,由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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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湘0626民初47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海口金色美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W某某
平江县人民法院
2020-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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