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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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赣0734行审9号 | 被执行人 | - | 52027.65 | 一、限被执行人寻乌县中胜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寻自然资罚决字【20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寻乌县中胜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晨光镇江下村三八林场8622.55㎡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清理在违法占用土地上对方的建材及其他杂物,恢复土地原状”。逾期则准予强制执行,由寻乌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限被执行人寻乌县中胜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按寻自然资罚决字【202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要求向申请人寻乌县自然资源局缴交罚款人民币52027.65元。逾期则由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承担相关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20-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