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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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雄国税许准字〔2018〕第32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更多 | -- | 2099-12-31 | 广东省南雄市国家税务局 | |
2 | 无 | 无 | 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输变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基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桥梁工程、环保工程;室内外装修、水电安装服务;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更多 | 2017-12-12 | 2099-12-31 | 南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1800104958 | 工商登记信息 | 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输变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基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桥梁工程、环保工程;防雷工程;室内外装修、水电安装服务;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更多 | 2018-08-10 | 2099-12-31 | 南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440282000026505 | -- | 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电力工程、通信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输变电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路基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桥梁工程、环保工程;室内外装修、水电安装服务;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 ...更多 | -- | -- | 南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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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粤0606执6950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3-03-14 |
2 | -- | (2023)粤0606执恢165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3-02-07 |
3 | -- | (2022)粤0606执13749号 | 被执行人 | - | -- |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特此告知。 ...更多 | 2023-02-07 |
4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6执13749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12-02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民终706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33.1元,由上诉人L某某、南雄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6-13 |
6 | 合同纠纷 | (2019)赣0481民初179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雄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546399.6 | 被告南雄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租金455333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1066.6元,合计人民币54639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64元,由被告南雄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6 |
7 | 其他 | (2019)赣0481民初179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南雄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261375 | 被告南雄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偿还欠款217812.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3562.5元,合计人民币261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被告南雄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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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赣0722民初459号 | 被告 | 原告: 赣州飞鲨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雄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3-13 | |
2 | -- | (2024)赣0722民初459号 | 被告 | 原告: 赣州飞鲨塑业有限公司 被告: 南雄市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赣州市信丰县人民法院 | 2024-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