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注销 长三角华东
朱亚彬
91320582565314680D
1000万元人民币
-
张家港市锦丰镇兴业路2号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玖隆物流园1510、1511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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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苏0582执193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19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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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苏0582执193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苏0582执19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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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2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82民初1011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顺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声电子有限公司
737393.66
被告浙江华声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顺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37393.6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1546524.5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以货款737393.6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被告浙江华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4元减半收取55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87元,由被告浙江华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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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4
其他
(2018)苏0582民初1011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顺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XX声电子有限公司
737393.66
被告浙XX声电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江苏顺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37393.66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货款1546524.56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3日止、以货款737393.6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被告浙XX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74元减半收取55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87元,由被告浙XX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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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民辖终141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12-0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民辖终141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12-03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582执保3020号
申请人
-
1650000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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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582民初10117-1号
申请人
-
1650000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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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9
民间借贷纠纷
(2018)苏0582民初10117-1号
申请人
-
1650000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顺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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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8)苏0582民初10117号
原告
原告:
江苏顺意达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声电子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9-01-11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