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金龙塑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刘敏
914303007170557626
50万元人民币
-
湘潭市高新区双马工业园楚天路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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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2)湘0304民初3504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C某某
--
一、Z某某、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C某某租金(含2019年7月30日之前的电费)合计19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9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的金额为4948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则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Z某某、C某某负担2250元,由C某某负担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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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2
其他
(2015)雨行执字第00008-1号
被执行人
-
233000
一、准予强制执行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湘)质监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湘潭市金龙塑料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20日前缴纳罚款116500元及加处罚款116500元,并负担本案的申请执行费3395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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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湘0304民初3504号
第三人
原告:
C某某
被告:
Z某某,C某某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2022-09-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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