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六裕一税﹞许准字﹝2022﹞第﹝2378﹞号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 | 2022-04-27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六安市裕安区税务局 | |
2 | 211201070170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 | 变更类 | 2023-07-04 | 2027-10-10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17)皖0422民初111号 | 原告 | 原告: 六安市通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 被告: 寿县交通运输局 | 336700 | 被告寿县交通运输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六安市通达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336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0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被告寿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