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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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 | -- | 保定市莲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8-10-30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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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18-10-30 | 保定市莲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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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冀0606民初102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 被告: 王涛,W某某,保定市隆益丰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 628618.98 | 一、被告W某某、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借款6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和罚息25318.98元,及未偿清借款自2019年11月15日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0437%计算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保定市隆益丰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W某某、W某某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有权以被告W某某、W某某名下坐落于保定市淮军公所A区房屋(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W某某、W某某、保定市隆益丰节能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行所支付律师费3300元;
案件受理费10053元,减半收取计5026.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