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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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云0127民初1840号 | 原告 | 原告: 嵩明县杨桥水泥制品厂 被告: 云南嵩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600000 | 一、由被告云南嵩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嵩明县杨桥水泥制品厂支付货款300000元,并支付以货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嵩明县杨桥水泥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7420元,减半收取为3710元,由被告云南嵩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更多 | 2020-09-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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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云0127民初1840号 | 原告 | 原告: 嵩明县杨桥水泥制品厂 被告: 云南嵩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恒大童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嵩明县人民法院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