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陈昌武
91450100MA5MXPJX5T
10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9号联发·臻品6号楼2205号
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施工劳务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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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7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南审批社[2018]104号
新标准
--
dm.jdbc.driver.DmdbClob@437d7bc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
新设立及增项18-02
新标准
--
dm.jdbc.driver.DmdbClob@9009494
--
--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3
南审批社(立)字﹝2021﹞875号
新标准
准予设立行政许可决定书
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发给《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证件编号:4501002021452,有效期限:2021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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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2024-10-10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4
南审批社变字﹝2020﹞397号
新标准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你单位提出的变更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一、同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由“韦成海”变更为“陈一华”;二、同意按原证号4501002018034,换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有效期限不变,仍为2018年2月8日至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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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9
2099-12-31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桂0103民初373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21777.44
一、被告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Z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1777.44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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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9
2
--
(2023)桂0103民初2735号
被告
被告:
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12548.1
一、被告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农式书支付经济补偿金12548.1元; 二、被告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农式书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驳回原告农式书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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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4
3
--
(2023)桂0103民初2864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宁兴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11862.5
一、被告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W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1862.5元; 二、被告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W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广西力之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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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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