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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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21-07-06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1-07-16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学府产业园区分局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6-07-07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6-12-12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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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21)晋0602民初1518号 | 原告 | 原告: 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 本案移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2021-06-11 |
2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9)晋0602执365号 | 其他 | - | 203000 | 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申请执行人本息203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3542.5元。
二、执行费3374元。
开户银行:朔州农商银行朔城区西峰分理处
户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账号:20000101200000002097
行号:402169000011 ...更多 | 2019-04-18 |
3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8)晋0603民初471号 | 原告 | 原告: 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 | 220000 | 一、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20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2018年6月14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8日起计至2018年6月14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5日起计至2018年6月14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6元,由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18 |
4 | 合同纠纷 | (2018)晋0602民初1466号 | 原告 | 原告: 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 | 360000 |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下窑煤业有限公司在三个月内还清原告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公司本金利息共计530000元,从2018年8月30日开始,以此类推,到2018年10月30日还清,一月一付,前两个月每月170000元,最后一月余款全付190000元。如有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4616元(原告以预交),减半收取7308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更多 | 2018-08-22 |
5 | 其他 | (2018)晋0226执28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5-29 |
6 | 其他 | (2016)甘0802执1527号之二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7)甘0802执15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0-24 |
7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2017)晋0226民初110号 | 原告 | 原告: 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 | 61335 | 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59000元及违约金233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大同煤矿集团同地红沟梁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16 |
8 | 其他 | (2016)甘0802执1286号 | 申请人 | - | 357383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凉银河矿业安全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存款357383元(其中案件款352200元、执行费5183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6-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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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 原告: 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大同煤矿集团同发东周窑煤业有限公司 | 左云县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2 | 服务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山西博深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2016-0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