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4)豫1002民初475号 | 原告 | 原告: 河南龙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安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17378 | 被告许昌安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龙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保证金173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23元,由被告许昌安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4-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