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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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津0113执异168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异议人Z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9-08-27 |
2 | 票据纠纷 | (2019)津0113执异165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Z某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多 | 2019-08-27 |
3 | 合同纠纷 | (2018)津0113民初431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博世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 442831 | 被告中铁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天津市博世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442831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30万元,自2017年11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142831元,自2017年12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21元,由中铁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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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8)津0113民初431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市博世祥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天津峰通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中铁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8-06-20 | |
2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18)津0113民初4315号 | 其他 | -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18-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