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虹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肖英法
91360702309164812X
200万元人民币
-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323国道旁园区段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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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赣0729民初377号
原告
-
844620
一、被告(反诉原告)全南县发投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虹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1956元(1408545元×15.4%÷365天×323天); 二、反诉被告(原告)江西虹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被告)全南县发投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22310元(1565050元-1142740元=42231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虹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全南县发投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相抵后,反诉被告(原告)江西虹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被告)全南县发投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30354元(422310元-191956元=23035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51元,由原告江西虹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9742元,由被告全南县发投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承担11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反诉原告全南县发投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承担6498元,由反诉被告江西虹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82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全南县发投生态环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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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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