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浙民申515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 2023-05-05 |
2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21)浙01民初2266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城市照明管理有限公司 | 200000 | 一、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城市照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体公司经济损失196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元,共计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40元,由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城市照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160元。
原告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城市照明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22-02-10 |
3 | 其他 | (2018)浙0182民初7078号 | 原告 | 原告: 建德市新安城市照明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罗曼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建德市新安城市照明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 2018-12-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2)浙民终355号 | 上诉人 | -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3-29 | |
2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2021)浙01民初2266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兴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市新安城市照明管理有限公司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3 | |
3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浙0182民初2425号 | 原告 | 原告: 建德市新安城市照明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X某某 | 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09-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