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郑俊达
913506035831337600
5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黄井村工业路1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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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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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5)漳民申字第3号
上诉人
-
--
准许L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2015-08-26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5)漳民申字第4号
申请人
-
--
准许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2015-08-26
3
民间借贷纠纷
(2014)漳民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
-
106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76元,由上诉人L某某、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C某某、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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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2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3)龙民初字第6627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L某某,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陈友林,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
1040500
一、被告L某某、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C某某、X某某、X某某借款1040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4日起至还款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C某某、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C某某、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76元,减半收取7188元,由被告L某某、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C某某、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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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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