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漳民申字第3号 | 上诉人 | - | -- | 准许L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 2015-08-26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漳民申字第4号 | 申请人 | - | -- | 准许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 2015-08-26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4)漳民终字第306号 | 上诉人 | - | 1064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76元,由上诉人L某某、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C某某、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4-03-12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3)龙民初字第6627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X某某,X某某 被告: L某某,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陈友林,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 | 1040500 | 一、被告L某某、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C某某、X某某、X某某借款1040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4日起至还款确定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C某某、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C某某、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76元,减半收取7188元,由被告L某某、漳州市亿林食品有限公司、C某某、龙海邦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