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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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兵1202民初965号 | 被告 | 原告: 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哈密市乾通物资有限公司,Z某某,J某某 | 1000000 | 一、被告哈密市乾通物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的利息173272.62元;自2020年4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3‰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Z某某、J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0元、邮寄送达费90元,由被告哈密市乾通物资有限公司、Z某某、J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 | 2020-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