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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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空 | -- | 一般经营项目(项目中属于禁止经营和许可经营的除外):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 | -- | 2099-12-31 |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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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7)冀0391民初1537号 | 原告 | 原告: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 被告: M某某,秦皇岛市抚二建筑公司,秦皇岛S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6645591.22 | 一、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645591.22元;
二、驳回原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20元(缓交),由被告M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4-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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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人民法院公告 |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 |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S某某 |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 | 2014-09-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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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 被告: M某某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9-01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 被告: M某某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04-18 | |
3 | -- | -- | 原告 | 原告: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 |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07 | |
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 被告: M某某 |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9-07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 被告: M某某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03-30 | |
6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 被告: M某某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03-15 | |
7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土建分公司 被告: M某某 |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6-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