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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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9月1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张涛、龚磊在夷陵区龙泉镇龙泉村三组柏临河大道巡查时,发现有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行驶,造成路面污染,该车辆为宜昌华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执法人员当场对宜昌华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法定代表人李家华现场签收,并参与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调查确认:宜昌华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带泥上路行驶,造成路面污染违法行为属实,宜昌华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家华在我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名确认。2022年9月20日,我分局经立案审批程序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 ...更多 |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 2000 | 宜昌市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11-17 | 夷综执罚决〔2022〕第00967号 | |
2 | 路面污染 | 罚款2.万元 | 20000 | 宜昌市西陵区城市管理局 | 2022-10-20 | 宜西城罚决字〔2022〕第0360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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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鄂0504民初183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W某某,Q某某 被告: L某某,G某某,宜昌华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 | 623427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W某某、Q某某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W某某、Q某某413427元;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Y某某、W某某、Q某某90000元,该款直接转入被告G高波银行账户上(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冯家湾支行,账号:62×××20,户名:G某某);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G某某鉴定费4000元,该款直接转入被告G高波银行账户上(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冯家湾支行,账号:62×××20,户名:G某某);
五、被告L某某在2020年8月29日前支付原告Y某某、W某某、Q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六、驳回原告Y某某、W某某、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809元,被告G某某负担500元,被告宜昌华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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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3)鄂0506民初171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D某某,宜昌华贵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2023-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