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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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11302000177376 | 营业执照 | 登记 | 2023-04-20 | 2099-12-30 | 高坪区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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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川1324民初4833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金鸿地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玲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118000 | 被告四川中玲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金鸿地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给付租赁费59000元,并以5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四川中玲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0-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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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川1302民初9368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金鸿地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南充斓博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11-29 | |
2 | 合同纠纷 | (2021)川1324民初4833号 | 原告 | 原告: 四川金鸿地基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中玲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仪陇县人民法院 | 2021-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