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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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皖0225民初6633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安徽省达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 -- | 一、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H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19715.6元;
二、驳回H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4元,由安徽省达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7元(安徽省达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付187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347元(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H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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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1)皖0225诉前鉴263号 | 被申请人 | - | 芜湖市无为市人民法院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