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张瀚文
913101140593718504
2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嘉定区佳通路31弄5号1108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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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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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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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0年11月5日,我局五常中队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印城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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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案件名称: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被处罚人名称: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05日15时20分,我局五常中队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印象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易腐垃圾桶内有香烟和塑料包装袋等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西溪印象城的管理者,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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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2-02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21-0073号
2
2020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五常中队发现当事人杭州润衡置业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印象城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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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案件名称: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被处罚人名称: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 2020年09月29日10时30分,我局五常中队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五常街道西溪印象城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可回收物垃圾桶内有被使用过的纸巾和口罩的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作为西溪印象城的管理者,未能起到监督作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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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10-21
杭余综执〔2020〕罚决字第21-0045号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浙06民终1581号
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永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永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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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2
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民初1438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永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永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新江商贸有限公司
750182
一、被告诸暨永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4月13日至6月2日的保洁服务费26309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诸暨永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诸暨永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36309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6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诸暨永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4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五、被告诸暨永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诸暨永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51元,依法减半收取4675.50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795.50元,由原告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95.50元,被告诸暨永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永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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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民初1438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永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永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新江商贸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10-22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0)浙0681民初14387号
原告
原告:
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诸暨永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永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诸暨新江商贸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10-16
3
劳动争议
(2014)甬鄞民初字第789号
被告
被告:
上海鑫瑷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2014-06-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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