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华北民营企业
张海军
12150100460060493T
1967万元人民币
-
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293项招标公告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19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285

    中标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5

裁判文书 1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更多历史信息请 联系客服 或者拨打 400-023-5575
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三同时”、未验收
其他
罚款陆拾万元
600000
环境保护局
2018-05-23
呼环罚决字〔2018〕第40号

信用中国 3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旧标准
--
道路
--
2099-12-31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
150101201903250102
新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呼和浩特市昭乌达路哲里木路改造提升工程(北二环立交、鼓楼立交、9条平行匝道)
2019-03-25
2099-12-31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旧标准
--
公建
--
2099-12-31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4
150101201811190102
旧标准
--
亮化
--
2099-12-31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5
(呼经)许准字[2017]第(012)号
旧标准
--
电梯注册登记证
--
2037-05-22
呼和浩特市技术监督局开发区分局
6
呼环政批字[2015]15号
旧标准
--
呼和浩特市北线快速路工程项目
--
2099-12-31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7
150101201803020219
旧标准
--
亮化
--
2099-12-31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8
呼环政批字[2015]16号
旧标准
--
呼和浩特市科尔沁快速路工程
--
2099-12-31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9
600637403X15010019062600014
新标准
关于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砍伐、移植树木及占用绿地审批的业务
同意
2019-06-27
2099-12-31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10
呼环政批字[2017]75号
旧标准
--
呼和浩特市三环路工程
--
2099-12-31
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

裁判文书 1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内0104民初2843号之二
被告
原告:
内蒙古增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中基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
准许原告内蒙古增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47元免予交纳
...更多
2021-11-29
2
合同纠纷
(2021)内0102民初2481号
被告
原告:
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被告:
内蒙古恒中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3375761
一、被告内蒙古恒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程款1676747元及利息;利息以1676747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3日开始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时为止,利率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上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内蒙古坤瑞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其他请求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案件受理222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1063元、被告内蒙古恒中商贸有限公司承担12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1-09-08
3
合同纠纷
(2020)内0105民初9118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163000
准许原告Y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78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1389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剩余41389元退还原告Y某某
...更多
2020-11-26
4
其他
(2020)内0104民初2105号
被告
原告:
D某某,C某某
被告:
呼和浩特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860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车辆维修费、车辆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用等共计78120.45元。 二、被告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D某某医疗费860元。 三、驳回原告D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D某某、C某某负担48元,被告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担8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9-30
5
合同纠纷
(2020)内0102民初436号
被告
原告:
内蒙古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09309.8
一、被告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25913.8元,利息83396元,合计人民币509309.8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3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425913.8元计算,利率按照年利率18%计算);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800元,由被告四川京川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路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15元,原告内蒙古汇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0-09-14
6
其他
(2019)内民辖终35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5-16
7
其他
(2019)内01民辖终47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3-12
8
合同纠纷
(2018)内01民终2693号
被告
-
6965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55元,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8-12-27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内0105民初101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K某某,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102608.27
一、K某某赔偿L某某医疗费60288.27元,住院伙食费4200元,护理费9540元,误工费19080元,营养费9000元,后期治疗费15000,交通费500元,鉴定费3850元,以上各项共计121458.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L某某对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3元(L某某已预交),由K某某承担2675元,由L某某承担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9-12
10
合同纠纷
(2017)内0104民初1881号
被告
原告: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被告:
呼和浩特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912553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912553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以91255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6元,被告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担12925元,原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05-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