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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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 | 2016-08-16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局 | 已补报并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 | 2016-08-24 |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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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95号 | 原告 | 原告: 深圳市伊普顿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凌颐电子有限公司 | 37362.5 | 一、原告深圳市伊普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凌颐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042、4655、和YPT20130304的三份二极管销售合同已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凌颐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伊普顿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7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本院收取3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3-09-30 |